第二十一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醫師注冊基本內容公開制度和查詢制度。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予以注冊、注銷注冊或變更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六條和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該機構及其的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執業注冊管理由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五條 港澳臺人員申請在內地(大陸)注冊執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外籍人員申請在中國境內注冊執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