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醫療機構新增項目價格需考慮患者承受能力
日期:2016-07-29
來源:醫藥網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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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發改委相關通知,甘肅省發改委與甘肅省衛計委聯合下發通知,就甘肅省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受理審核工作及有關問題做了新的規定。7月27日,記者從甘肅省發改委獲悉,甘肅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公立醫療機構、非公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申報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即日起均按照最新通知要求執行。此前有關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管理規定,凡與該通知規定相抵觸的,一律以該通知規定為準。
來看申報范圍和申報條件
新增醫療服務項目指醫療機構已開展或計劃開展但尚未列入甘肅省現行醫療服務價格的醫療服務項目,新增醫療服務項目不受《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2012版)》(發改價格〔2012〕1170號)的限制。
對已納入《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2012年版)》(發改價格〔2012〕1170號)的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經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審核,對符合規定的醫療服務項目,其項目價格按照相關申報條件及程序,向省級發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發改部門會同省衛生計生部門組織相關專家依據項目成本、同類項目比價、外省價格水平等因素,核定基準價并公示后試行。試行期為二年。試行期滿后,根據試行情況予以調整或正式執行。
對未納入《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2012年版)》(發改價格〔2012〕1170號)的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由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省發改部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和論證,由省衛生計生部門對新增項目提出準入意見,并出具立項文件后。由省發改部門會同省衛生計生部門組織相關專家依據項目成本、同類項目比價、外省價格水平等因素,核定基準價并公示后試行。試行期為二年。試行期滿后,根據試行情況予以調整或正式執行。
四類項目不列入新增醫療服務項目
與現行醫療服務項目規范和《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2012年版)》(發改價格〔2012〕1170號)已有項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的;已有項目使用不同器械、設備、試劑等,但診療目的一致的;在醫療服務項目規范中屬于內含一次性耗材的。
落后的、被淘汰或已取消的項目。
診療目的不明確、診療效果不明顯的項目;不符合衛生經濟學要求、性價比不合理的項目。
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項目。
新增項目的建議價格應考慮患者承受能力
最新通知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擬申報的新增項目,如甘肅省現行醫療服務項目中有價格可以參照的類似項目,應注明相應的項目名稱和具體價格。醫療機構要根據成本費用等因素對新增項目提出建議價格,充分考慮醫保和患者的承受能力,并與我省現行相關醫療服務價格保持合理比價。
不得超越權限受理不屬于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范疇的項目或價格。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本辦法,既保證臨床新技術的有效應用,又要保障患者的消費權益。